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4585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横山路**。
法定代表人:谭林。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额5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