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谊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宜城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沈阳)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727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谊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沈阳)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阳谊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外建华诚(沈阳)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民终470号民
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