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3234号
原告:***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艳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田振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杨,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3元,减半收取计3,552元,由原告***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