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皇家地坪有限公司

***与福州皇家地坪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初16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皇家地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福州皇家地坪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州皇家地坪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丽
代理审判员程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宋福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