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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1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浙衢执民字第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负责人:郑俏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利,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建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相阳,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大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陈光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祝同华。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依据本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衢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50万股进行公开拍卖,但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本院裁定将上述股权作价156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各被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080034.9元,执行到位15640000元,尚余20440034.9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浙衢执民字第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发明
审 判 员  傅建丰
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