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艺装饰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浙衢执民字第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负责人:郑俏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利,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建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相阳,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大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祝同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衢执民字第9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通过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50万股【权证编号SL1025、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浙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0372号】进行公开拍卖,但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被执行人连云港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50万股第三次拍卖确定的司法保留价为1564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予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50万股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连云港宾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50万股【权证编号SL1025、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浙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0372号】作价156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抵偿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发明
审 判 员  傅建丰
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