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阳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3627号
原告:平阳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杨屿门村。
法定代表人:安维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胡,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王路(王家埭)。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飞,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阳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80元,减半收取9890元,由平阳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彭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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