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483号
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赵墅村绍三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10998397B。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芳,云南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嘉,云南鹄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计1549元,由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大恒
审 判 员  马绍益
人民陪审员  尹君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