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执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王路(王家埭),组织机构代码710998397。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308763.29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53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申报不实。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宁波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股权及有价证券。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镇××村××公路东侧非住宅、绍兴袍江财富中心3-4区菖蒲街366号房屋及绍兴××镇××村××公路东侧土地,查封日期为2020年08月31日至2023年08月30日;已查封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D7××**、浙D7××**、浙D7××**、浙D2××**、浙D2××**、浙D3××**、浙D1××**等小型汽车,查封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另,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0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08763.29元及利息,应负担申请执行费4531元。
鉴于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6执6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作概
审 判 员 徐澄钊
审 判 员 张荷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加咏
代书记员 陈荣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