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423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四街镇。
法人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96481.0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及执行费13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4日通知被执行人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院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提出该赔偿不应该由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应找挂靠在名下的銘隆分公司负责赔偿,并且其对该案一点都不清楚,开庭时也没有通知其到庭,违反了法律程序。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申请再审。銘隆分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赔偿,并由銘隆分公司负责人解明龙分期履行了13000元赔偿款,剩余83481.03元赔偿款未履行。赔偿款现以退还申请人***。现查明该案已决定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吉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