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2804号
原告: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19468886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丽市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卯喊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05697094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市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蔺应淑
书 记 员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