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218号
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三山大街5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西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5元,保全费2610元,由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郑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