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资维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龙山县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3130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组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申请执行人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通海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