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6626号之一
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黄陵新街(原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肖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神农架林区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
法定代表人:刘阳。
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农架林区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4元,由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海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