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905号
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化街。
法定代表人:张明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珺,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洪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田田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905号
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化街。
法定代表人:张明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珺,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太平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洪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