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856号
申请人: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滕小青。
被申请人: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华友。
申请人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137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钢集团烟台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