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07344990A。
法定代表人:滕小青,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威世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国信广场20层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038327。
法定代表人:潘玉笔,公司董事长。
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威世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威世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2019年3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威世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2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理财、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3月29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江县管理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情况,于2019年12月4日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不动产状况等,均未发现有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19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四川威世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包括借款本金616406.6元、利息82307.4元、诉讼保全费4120元、受理费10634元,合计71346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1346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