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0734499-0。
法定代表人:滕小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古雷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598890XU。
法定代表人:蔡正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623执恢15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国
审判员 陈圣光
执行员 邱少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逸峰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