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

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滨海某某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民初457号
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滕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海***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西街**。
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海***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计3069元,由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明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