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

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与中化某某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856号之一

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滕小青。

被告:中化***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华友。

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1元,减半收取3585.5元,保全费2477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