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856号之一
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滕小青。
被告:中化***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华友。
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1元,减半收取3585.5元,保全费2477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