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5697号
原告:湖南立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828号恒盛世家城3号栋1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8597530T。
法定代表人:胡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平,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07344990A。
法定代表人:冯瑞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丹,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云,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立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2022年1月7日,原告湖南立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立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湖南立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丽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