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1982号之二
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及李小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宝鸡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及李小凤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6元,减半收取98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73元,由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陆鹏
法官助理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