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6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简家丫口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总基地二期C区广富路8号10幢7楼。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原审被告:代力丹,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上诉人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代力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90元,减半收取计28395元,由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小丽
审判员 傅 敏
审判员 陶妍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