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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牛瑞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瑞林,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区18栋6楼。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源天地网公司)、***、***、牛瑞林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地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渭源天地网公司、***、***、牛瑞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人不服的金额为84626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成都天地网公司承担。二审中,上诉人渭源天地网公司、***、***、牛瑞林明确其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不一致的,仅以上诉请求为准,并明确其上诉请求的金额84626元是一审案件受理费,其对本案不服的内容仅是一审案件受理费,其对民事上诉状中的其他事实理由不再坚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并未全部支持成都天地网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审判决由渭源天地网公司、***、***、牛瑞林全部负担错误。
成都天地网公司辩称,渭源天地网公司、***、***、牛瑞林提出的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当由法院决定双方各自承担部分,因此不存在一审法院错误适用该规定的情形,成都天地网公司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渭源天地网公司、***、***、牛瑞林的上诉请求虽有撤销原判的内容,但其明确其上诉请求的金额84626元是一审案件受理费,且明确其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不一致的,仅以上诉请求为准,并表示对民事上诉状中的其他事实理由不再坚持,故渭源天地网公司、***、***、牛瑞林的上诉请求系对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服而提起上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故对渭源天地网公司、***、***、牛瑞林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牛瑞林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牛瑞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兰
审判员  马雯
审判员  莫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