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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牛瑞林,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满菊,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瑞林,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区18栋6楼。
法定代表人:俞熔,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毛满菊、牛瑞林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毛满菊、牛瑞林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毛满菊、牛瑞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44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小丽
审判员  傅 敏
审判员  陶妍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梓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