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绛县天集中药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2465号
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区18栋6楼。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绛县天集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新绛县北张镇北社坞村。
法定代表人:家冬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俊利,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小清,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系人。
被告:家冬荣,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小清,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系人。
被告:卫爱青,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小清,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系人。
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地网)与被告新绛县天集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绛公司)、家冬荣、卫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刘小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天地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被告新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家俊利,被告新绛公司、家冬荣、卫爱青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小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天地网请求本院判令:1.新绛公司向成都天地网归还借款本金1250920.91元;2.新绛公司从2020年3月13日起,以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成都天地网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直至新绛公司付清本金之日止;3.新绛公司向成都天地网支付主张债权的律师费用10000元;4.家冬荣、卫爱青对新绛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向成都天地网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新绛公司、家冬荣、卫爱青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成都天地网与新绛公司、家冬荣、卫爱青陆续签订了《借款协议》、《最高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间、利息、罚息、担保责任等。成都天地网按约提供了借款,新绛公司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经统计,截止2020年3月12日新绛公司最后一次付款,其还拖欠借款本金1250920.91元。
新绛公司、家冬荣、卫爱青共同辩称,成都天地网用以出借的资金来源包含新绛公司等41个产地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资金、利润等,涉嫌以借款名义抽逃注册资金。新绛公司的人、财、物均由成都天地网管理与控制,其不具有经营自主权,案涉款项系成都天地网内部资金调拨,不属于借款,债权债务亦发生混同。成都天地网系非金融机构法人,但经常性、反复性从事放贷业务,借款合同无效。成都天地网以其子公司名义与41家产地公司合作,涉嫌非法集资、套路贷。新绛公司已归还的款项远远超过了借款本息。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同时,部分借款协议、补充协议非卫爱青本人签名捺印,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请求驳回成都天地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庭审情况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及TD-J-1704-478(Z)号借款合同的借款事实。
2017年4月18日,成都天地网(甲方,出借人)与新绛公司(乙方,借款人)、家冬荣、卫爱青(丙方,担保人)签订TD-J-1704-478(Z)号《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4000?000元的最高额借款用于中药材采购,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结息日为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本日,随利本清;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自甲方将借款资金划入乙方帐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若乙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即逾期还款的部分加收12%的罚息......逾期还款部分按24%的利率计算利息);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4月27日,成都天地网向新绛公司支付1000000元。
2017年11月23日,成都天地网向新绛公司支付2000000元。
2018年4月17日,新绛公司向成都天地网提交《借款展期申请》,申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3000000元借款及对应利息。
2018年4月17日,成都天地网(甲方,出借方)与新绛公司(乙方,借款方)、家冬荣、卫爱青(丙方,担保人)签订TD-J-1704-478(Z)-1号《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20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4月17日;鉴于乙方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将2000000元的借款还款展期至2018年6月30日;展期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展期期间,丙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清偿届满之日起3年。
2018年6月21日,新绛公司再次向成都天地网提交《借款展期申请》,申请将该2000?000元展期至2018年11月30日。
2018年6月30日,成都天地网(甲方,出借方)与新绛公司(乙方,借款方)、家冬荣、卫爱青(丙方,担保人)签订TD-J-1704-478(Z)-2号《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应于2018年6月30日偿还的2000000元借款的还款期限展期至2018年11月30日。
二、涉及TD-J-1712-749(Z)号借款合同的借款事实。
2017年12月25日,新绛公司提交《产地子公司借款申请单》,借款额度为8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用途为新绛公司日常采购业务、订单采购业务。
2017年12月26日,成都天地网(甲方,出借方)与新绛公司(乙方,借款方)、家冬荣、卫爱青(丙方,担保人)签订TD-J-1712-749(Z)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80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结息日为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自甲方将借款资金划入乙方帐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若乙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即逾期还款的部分加收12%的罚息......逾期还款部分按24%的利率计算利息);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18年3月9日,成都天地网向新绛公司支付2000000元。
涉及TD-J-1812-01(Z)号借款合同的借款事实。
2018年12月1日,成都天地网(甲方,出借方)与新绛公司(乙方,借款方)、家冬荣、卫爱青(丙方,担保人)签订TD-J-1812-01(Z)号《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20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借款利息按季度结算,乙方应在下一季度首月最后一日前结清上一季度借款利息,利随本清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自甲方将借款资金划入乙方帐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若乙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即逾期还款的部分加收12%的罚息......逾期还款部分按24%的利率计算利息);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2018年12月6日,新绛公司提交《产地子公司借款申请单》,申请该2000000元借款。
2018年12月17日,成都天地网向新绛公司支付2000000元。
2019年3月5日,成都天地网(甲方,出借方)与新绛公司(乙方,借款方)、家冬荣、卫爱青(丙方,担保人)签订TD-J-1812-01(Z)-1号《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2000000元借款还款期限展期至2019年7月31日;展期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展期期间,丙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清偿届满之日起3年。
四、还款情况。
2018年4月17日,新绛公司向成都天地网支付95213.75元,摘要备注:支2017年4月-2018年3月31日借款利息。
2018年5月10日,新绛公司向成都天地网支付1000000元,摘要备注:还借款。
2019年1月31日,新绛公司向成都天地网支付1000000元。
2019年12月25日,新绛公司向成都天地网支付1500000元,摘要备注:归还借款本金。
2020年1月20日,新绛公司向成都天地网支付750000元,摘要备注:归还借款本金。
2020年3月12日,新绛公司向四川天集支付3500000元,摘要备注:归还借款。
2020年7月30日,四川天集出具《收款情况说明》,称该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新绛公司支付的3500000元,系代成都天地网收取。
2020年7月30日,成都天地网出具《情况说明》,称四川天集代该公司收取前述款项后,该公司于新绛公司之间相应的债权消灭。
综上,成都天地网共向新绛公司借款7000000元,新绛公司共计还款7845213.75元,截止2020年7月31日,新绛公司尚欠成都天地网本金1?192?800.48元。
2020年7月23日,成都天地网向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10000元。
五、原、被告工商及经营信息。
成都天地网成立于2008年6月3日,注册资本为2638.8405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仓储服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中药材的种植和销售;中药饮片加工;健康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社会经济咨询;道路货物运输。
四川天地网贸易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成立,2017年6月9日更名为“四川天集贸易有限公司”,其出资股东为成都天地网。
2016年8月30日,四川天集(甲方)与刘红卫、家冬荣、周松平(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拟共同出资设立中药材贸易公司,名称暂定山西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第一条:“甲、乙双方以货币出资,协议双方在标的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四川天地网贸易公司股权比例51%,刘红卫4%,家冬荣40%,周松平5%”;第二条:“本项目总投资人民币3000000(大写:叁佰万元),甲方投资51%(即人民币153万元),乙方投资49%(即人民币147万元)。其中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用于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剩余投资款由甲方保管。超过本次总投资的费用由目标公司以借款形式向甲方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甲方进行资金调配,资金使用年利率为12%.....”。
新绛县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后更名为新绛公司。2018年1月24日,新绛公司投资人由四川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家冬荣、周松平、刘红卫变更为周松平、家冬荣、四川天集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7月25日,新绛公司投资人由四川天集贸易有限公司、家冬荣、周松平变更为四川天集贸易有限公司、家冬荣。
2019年4月30日,四川天集(甲方)与家冬荣(乙方1)、周松平(乙方2)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均为目标公司股东,其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权:乙方1持有目标公司5%的股权,乙方2持有目标公司44%的股权。现乙方1拟将主合同项下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乙方2;前述转让价款共计50000元,乙方2将在本协议签订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1指定收款账户。乙方2支付完毕前述转让价款后10个工日内,双方共同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乙方1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追加投资款100000元,乙方2应在该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目标公司账户。
其他经济往来。
2017年3月13日,家冬荣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4次各向新绛公司转款200000元,共计800000元,交易用途备注:追加投资款。
2017年3月13日,刘红卫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向新绛公司转款80000元。
2017年3月13日,周松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向新绛公司转款100000元。
2017年3月14日,成都天地网向新绛公司转款1020000元。
2017年4月27日,新绛公司向四川天集网转款1000000元,交易用途备注:实归上存。
2017年11月23日,新绛公司向四川天集转款2000000元,附言:实归上存。
2018年3月9日,新绛公司向四川天集网转款1999000元,附言:实归上存。
2018年12月17日,新绛公司向四川天集网转款1999000元,摘要:实归上存。
成都天地网或四川天集与鲁山天地网农业有限公司、赞皇县诚实通酸枣仁有限公司、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产地子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协议,借款模式、借款期间、约定利率与本案基本相同。
经营模式重的资金管理、借款出借模式。
1.账户设置及管理
2016年12月15日,四川天集(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乙方)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及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具有其他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乙方向甲方机构提供现金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信息服务、收付款、资金归集、资金池、多级账簿等;乙方为甲方机构提供现金管理,由甲方提交加盖其在乙方预留的财务印鉴的申请表及附表;产地子公司签署《现金管理业务授权书》,载明:本单位知悉并完全理解四川天集与贵行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费用表》等附件内容,且本单位自愿加入该协议,并承诺遵守该协议;为此授权贵行将本单位指定账户纳入现金管理服务体系,对于协议项下服务内容、服务渠道、费用及其他具体服务事项的初始设置、变更和终止由四川天集与本单位提前协商后,由四川天集代表本单位签署相关文件及对该账户进行操作。
2.资金归集、资金池情况。
成都天地网与新绛公司等产地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产地子公司提出请款申请,经成都天地网审批。产地子公司的资金调配和利用须报成都天地网同意,产地子公司的农行账户受四川天集和成都天地网监督,其主要资金都需由该账户流转。农行银行账户纳入资金池管理,归集资金支付金额控制方式采用以收定支,归集类型实时归集至四川天集账户,资金归集后产地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归集后资金进入四川天集在农户设立的资金池。
产地子公司资金支取模式。
经营收入一实归支取(产地公司收取借款或客户货款后由四川天集实归上存同等金额,账户余额为0);经营支出-实归支取(产地公司在银行系统发起付款指令申请,再由四川天集复核后拨付至产地公司资金池银行账户)。借款流程大致为:(1)产地子公司提供申请药材订购合同及相关凭证向成都天地网提出借款申请;(2)成都天地网审核后,在《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放款或与产地子公司另签订《借款合同》;(3)放款至产地子公司农行账户;(4)该账户到账后,又立即归集至四川天集公司资金池账户;(5)如需用款,产地子公司会计在系统中提起用款申请;(6)四川天集审核后由资产池账户转至产地子公司农行账户;(7)产地子公司发起付款申请;(8)由成都天地网控制的u盾完成付款。
2017年7月公司股东湖州泰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泰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向成都天地网转款25000万元、5000万元。
成都天地网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查明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信息、借款协议、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历史交易明细表、《投资协议》《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现金管理业务授权书》、工商查询信息、TD-J-1704-478(Z)号《借款协议》、TD-J-1704-478(Z)-1号《借款协议》、TD-J-1704-478(Z)-2号《借款协议》、TD-J-1712-749(Z)号、TD-J-1812-01(Z)号《借款合同》、TD-J-1812-01(Z)-1号《借款合同》、《产地子公司借款申请单》、借款凭证(银行电子回单)、《收款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2.案涉借款欠款本金和利息:3.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
成都天地网的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的种植和销售、中药饮片加工、健康咨询等,四川天集系成都天地网的全资子公司,也是新绛公司持股51%的股东,同时四川天集用该种模式持有其他多家产地子公司的股权,产地子公司均从事中药材业务。在该模式下,成都天地网与新绛公司等多家产地子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合同用于公司经营,其中包括本案案涉借款合同。新绛公司辩称成都天地网在不具有从事放贷业务金融资质的情况下经常性、反复性的发放贷款,且不排除出借资金来源于对外借款或银行贷款,故借款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一)现法律未禁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其控制的公司出借款项并实际用于经营;(二)新绛公司无证据证明成都天地网的出借资金来源于对外借款或者贷款,相反,成都天地网提交了其股东向公司投入大额资金的证据;(三)关于资金审批及归集问题,虽产地子公司与四川天集有投资及经营方面的约定,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归集后的资金与其他产地子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区分并特定化,新绛公司能够自主决定购买药材的品种、数量等,并实际将借款用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故新绛公司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借款合同有效。
关于欠款本息金额。
(一)对TD-J-1704-478(Z)号《借款协议》项下借款已实际出借3000000元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TD-J-1712-749(Z)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已实际出借2000000元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TD-J-1812-01(Z)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已实际出借2000000元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异议在于2020年7月30日四川天集所收取的款项是否属于其他合同关系。根据四川天集出具《收款情况说明》,及成都天地网2020年7月30日,成都天地网出具《情况说明》,申请凭证,证明新绛公司对案涉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新绛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2月22日等多次聊天记录中也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实际出借该合同项下的实际出借本金为7000000元。
(二)关于利率。基于对案涉借款合同有效的认定,结合成都天地网于2020年8月20日前提起本案诉讼的情况,参照借贷行为发生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成都天地网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案涉借款的还款情况。
新绛公司还款8笔,共计7845213.75元,其中归还本息情况如下:1.案涉TD-J-1704-478(Z)号《借款协议》项下两笔借款,其中2017年4月27日出借100万元,于2018年4月17日到期,根据双方的约定,该期间的利息为118?333.33元(100万元×12%÷360天/年×355天),新绛公司在2018年4月17日归还利息95?213.75元,尚欠利息23?119.58元;在2018年5月10日归还的100万元中,其中归还利息38?452.91元(23?119.58元+100万元×24%÷360天/年×23天),归还本金961?547.09元,尚欠本金38?452.91元。2.新绛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归还第三笔款项时,案涉TD-J-1704-478(Z)号《借款协议》项下的两笔借款均已到期,案涉TD-J-1712-749(Z)号《借款合同》项下的200万元借款亦已到期,因此至2019年1月31日,新绛公司尚欠该三笔借款本金共计4?038?452.91元,该三笔借款的应还利息分别为:(1)2017年4月27日出借的该笔借款,尚欠本金38?452.91元,至2019年1月31日的逾期利息为6793.35元(38?452.91×24%÷360天/年×265天);(2)2017年11月23日出借的200万元借款利息为331?333.33元(200万元×12%÷360天/年×373天+200万元×24%÷360天/年×62天);(3)2018年3月9日出借的200万元借款利息为240?000元(200万元×12%÷360天/年×298天+200万元×24%÷360天/年×31天)。综上,该三笔借款截止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为578?126.68元,新绛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归还的100万元中,归还利息578?126.68元,归还本金421?873.31元,尚欠本金3?616?579.6元。(4)对于2019年12月25日的还款150万元和2020年1月20日的还款75万元,根据还款备注,该两笔款项系归还的本金,因此至2020年1月20日,尚欠的本金共计3?366?579.6元,尚欠利息共计1?209?512.79元(3?616?579.60元×24%÷360天/年×328天+2?116?579.60元×24%÷360天/年×26天+200万元×12%÷360天/年×227天+200万元×24%÷360天/年×173天)。(5)对于2020年3月12日归还的350万元,其中归还利息1?326?220.88元(3?366?579.60元×24%÷360天/年×52天+1?209?512.79元),归还本金2?173?779.12元,尚欠本金1?192?800.48元。
综上,截止至2020年3月12日,新绛公司尚欠本金1?192?800.48元,以及从2020年3月1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即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关于律师费。成都天地网主张新绛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并提交了借款合同、律师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但经查,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律师费,但并未约定主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用,因此成都天地网的该项诉请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保证责任。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家冬荣、卫爱青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于对借款合同有效的认定,保证人关于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卫爱青提出补充协议及部分借款协议的签名并未其本人签名,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向本院申请鉴定,因此其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借贷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保证人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成都天地网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绛县天集中药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2?800.4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192?800.4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家冬荣、卫爱青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绛县天集中药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新绛县天集中药材有限公司、家冬荣、卫爱青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16元,由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6元,被告新绛县天集中药材有限公司负担21?090元,家冬荣、卫爱青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
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小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金兴华
书 记 员 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