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9270号
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区18栋6楼。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牛瑞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红卫,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满菊,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瑞林,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地网)与被告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源公司)、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刘小琼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天地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珍、杨**,被告渭源公司、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天地网请求本院判令:1.渭源公司向成都天地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410833.33元(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2.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对渭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渭源公司、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1日,渭源公司与成都天地网签订合同编号为TD-J-1712-733(Z)《借款协议》,约定成都天地网向渭源公司提供30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随本清,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渭源公司逾期归还借款的,成都天地网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对渭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成都天地网依据渭源公司的申请向其出借款项,渭源公司出具《逾期还款计划书》,确认基于借款协议渭源公司尚欠成都天地网借款本金100万元,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作为担保人对渭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渭源公司、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均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渭源公司辩称,成都天地网系非金融机构法人,其经常性、反复性从事贷款业务,资金亦非自有而系来源于全资子公司以及各产地公司的资金池或借款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款合同无效,其仅有权张偿还本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渭源公司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均由成都天地网审批控制,其不具有自主经营权,案涉款项实际属于成都天地网内部资金调拨,存在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渭源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案涉款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结息日为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截至开庭审理时,还款期限未届满,利息支付期限未至,成都天地网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因还款期限未届至,不存在罚息问题。成都天地网于2018年3月15日向渭源公司出借100万元,应当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即便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截止2020年6月15日,利息仅为274333.33元,其利息主张错误。请求成都驳回天地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辩称,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庭审情况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31日,成都天地网(甲方,出借方)与渭源公司(乙方,借款方)及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丙方,担保人)签订编号为TD-J-1712-733(Z)《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30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用于中药材采购,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结息日为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自甲方将借款资金划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息,若乙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即逾期还款的部分加收12%罚息,逾期还款部分按24%的利率计算利息);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18年3月15日,成都天地网向渭源公司支付1000000元。
渭源公司及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于2018年5月23日出具《逾期还款计划书》,确认借款本金1000000元,其中5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3月31日,剩余5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保证期限为不按照还款计划书中载明的最后一次延期还款之日起叁年。
成都天地网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1.成都天地网成立于2008年6月3日,注册资本为2638.8405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仓储服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中药材的种植和销售;中药饮片加工;健康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社会经济咨询;道路货物运输。
2.渭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牛瑞林,四川天集公司认缴出资255万元,持股比例为51%,牛瑞林认缴出资245万元,持股比例为49%。
3.成都天地网或四川天集公司与新绛县天集中药材有限公司、盐边天集中药材有限公司、抚松县天地网参业有限公司、鲁山天地网农业有限公司、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产地子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协议,借款模式、借款期间、约定利率与本案基本相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最高额借款合同、银行转款凭证、逾期还款计划书、工商信息、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现金管理业务授权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庭审中,成都天地网提交《逾期还款计划书》,拟证明渭源公司承诺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归还500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归还500000元,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的保证期间。渭源公司、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质证认为,案涉借款,还款期限应为2020年12月31日之前,尚未届满,《逾期还款计划书》载明借款期限与主合同的借款期限不一致,其作为本案证据无任何效力,而牛瑞林的签字明显存在较大差异,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还款计划书系天地网公司单方出具,双方并未达成合意,还款日期调整并非渭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渭源公司提交曲胜强工资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天地网公司网上电子回单、记账凭证、委派说明、证明、采购付款明细表等,拟证明曲胜强、李云分别系天地网公司派驻至渭源公司的库管、会计,曲胜强控制渭源公司的药材出入库,李云控制渭源公司的入账、还款等,渭源公司经营、财务均由成都天地网实际控制。成都天地网质证认为,曲胜强、李云均系其根据渭源公司大股东四川天集公司要求委派的,曲胜强仅对业务真实性进行核实,并非管理人员或公司高层,李云仅对款项用途进行了解,并不能决定款项是否支付,其签字仅系资金支取审核的一部分,且渭源公司有内部管理和规则,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均按照规定执行,并非由成都天地网控制。
成都天地网陈述,渭源公司与四川天集公司有业务往来,与成都天地网无直接业务往来。渭源公司承诺于2019年3月31日、5月31日还款,但其未按时还款,可以视为提前到期。成都天地网对外借款均针对四川天集公司的各个分子机构,借款人在其有中药材采购等资金需求时,向成都天地网提出申请,成都天地网审查通过后出借资金,渭源公司的会计人员系四川天集公司派驻。渭源公司陈述,其自有资金在购买中药材加工设备及厂房后并无多余资金,经营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向成都天地网借款,借款后一方面用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员工工资和中药材采购,一方面用于还款,一方面注入到资金池,具体方法为成都天地网将借款支付至渭源公司账户后,需要支出时由渭源公司发起申请,成都天地网进行复核,确认后渭源公司才能实际控制该笔款项,而资金池最开始由渭源公司注入一笔目标公司注册资金,后通过经营收入和还款方式每月不断注入资金,渭源公司的会计人员由成都天地网派驻,系成都天地网工作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财务、账目等。渭源公司对本案借款金额无异议,但提出《逾期还款计划书》上担保人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渭源公司日常事务系牛红卫在管理,但成都天地网经常以项目开发需求为由要求渭源公司将其印章寄回总部,平时则由李云、公司办公室人员轮流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2.案涉借款欠款本金和利息;3.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现评析如下: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本院认为,成都天地网的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的种植和销售、中药饮片加工、健康咨询等,四川天集公司系成都天地网的全资子公司,也是渭源公司持股51%的股东,同时四川天集公司用该种模式持有其他多家产地子公司的股权,产地子公司均从事中药材业务。在该模式下,成都天地网与渭源公司等多家产地子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合同用于公司经营,其中包括本案的借款合同。渭源公司认为成都天地网在不具有从事放贷业务金融资质的情况下经常性、反复性的发放贷款,且不排除出借资金来源于对外借款或银行贷款,故借款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1.现有法律未禁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其控制的公司出借款项并实际用于经营;2.渭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成都天地网出借的资金来源于对外借款或者贷款,而成都天地网提交了其股东向公司投入大额资金的证据;3.关于资金审批及归集问题,虽产地子公司与四川天集公司有投资及经营方面的约定,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归集后的资金与其他产地子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区分并特定化,渭源公司能够自主决定购买药材的品种、数量等,并实际将借款用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故渭源公司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借款合同有效。
二、关于欠款本息金额。双方对基于TD-J-1712-733(Z)《最高额借款合同》天地网公司实际出借1000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渭源公司主张天地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案涉借款尚在借款期内,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认为《逾期还款计划书》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渭源公司的印章一般由财务人员保管,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逾期还款计划书》系成都天地网使用渭源公司印章加盖,且牛红卫本人既已到庭,却作为旁听人员参与庭审,而不作为被告参加庭审活动,亦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本院有理由相信该《逾期还款计划书》加盖的印章系渭源公司所盖,牛红卫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因此,该《逾期还款计划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逾期还款计划书》,双方就还款时间进行了变更,其中5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3月31日,剩余5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在成都天地网提起本案诉讼时,借款期限已届满,因此成都天地网主张渭源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的事实成立。因成都天地网于2020年8月20日前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之规定,成都天地网主张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保证责任。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于对借款合同有效的认定,以及前述对《逾期还款计划书》效力的认定,保证人关于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借贷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作为案涉借款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成都天地网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对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98元,由渭源县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牛红卫、毛满菊、牛瑞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小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铮桢
书 记 员 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