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4447号
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总基地二期C区广富路8号10幢7楼。
法定代表人:俞熔。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简家丫口52号。
法定代表人:王羽。
被告:王羽,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代力丹,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环宇,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章,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地网)因与被告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坪天地网)、王羽、代力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天地网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主张其权利。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天地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被告华坪天地网、王羽及其与代力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环宇、叶云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天地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华坪天地网向成都天地网归还拖欠的借款本金4408822.33元;2.华坪天地网向成都天地网支付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借期利息275257.2元、逾期利息(含逾期期间利息/罚息/违约金)1723054.39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2日起以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3.华坪天地网向成都天地网支付主张债权的律师费用20000元;4.王羽、代力丹对华坪天地网的前述付款义务向成都天地网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华坪天地网、王羽、代力丹承担。庭审中,成都天地网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借款利息275257.2元,逾期利息1723054.39元”变更为“借款利息1001800元,逾期利息996511.59元”。事实与理由:四川天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集公司)原名四川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地网)。2016年11月9日,四川天集公司与华坪天地网、王羽签订了编号TM-J-1611-283(Z)《借款协议》,约定四川天集公司向华坪天地网提供3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王羽为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华坪天地网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四川天集公司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即逾期还款的部分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协议签订后,根据华坪天地网的经营需要及申请,四川天集公司向华坪天地网提供了共计300万元的借款。2016年11月17日,四川天集公司与华坪天地网、王羽签订了编号TM-J-1611-337(Z)《借款协议》,约定四川天集公司向华坪天地网提供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在借款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华坪天地网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为准。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结息日为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王羽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华坪天地网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四川天集公司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即逾期还款的部分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协议签订后,根据华坪天地网的经营需要及申请,四川天集公司向华坪天地网提供了共计1240万元的借款。2017年初,成都天地网与四川天集公司、华坪天地网、王羽签订了编号TM-J-1707-602(P)、TM-J-1707-603(P)《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四川天集公司将前述TM-J-1611-283(Z)、TM-J-1611-337(Z)《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原告成都天地,华坪天地网、王羽承诺向成都天地网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责任。2017年11月18日,成都天地网与华坪天地网、王羽、代力丹签订了编号为TD-J-1712-718(Z)的《最高额借款合同》,鉴于TM-J-1611-337(Z)《借款协议》有效期届满,三方特约定成都天地网向华坪天地网提供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在借款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华坪天地网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为准;同时,各方同意TM-J-1611-337(Z)《借款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借款自动计入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结息日为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王羽、代力丹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华坪天地网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成都天地网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即逾期还款的部分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协议签订后,根据华坪天地网的经营需要及申请,成都天地网向华坪天地网提供了共计800万元的借款。借款产生后,华坪天地网向成都天地网支付了部分款项,冲抵应付的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含逾期期间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本金后,截止2020年4月1日华坪天地网付款之日,华坪天地网还拖欠成都天地网借款本金为4408822.33元。华坪天地网未按时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并应承担按协议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含逾期期间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责任,王羽、代力丹作为担保人也未向成都天地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成都天地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来法院。
华坪天地网辩称,1.本案认定为借贷关系有违客观事实。华坪天地网实际上已经完全由成都天地网及其100%控股子公司四川天集公司控制。华坪天地网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即使其有法律责任,也应由实际控制人承担;2.成都天地网通过与社会不特定对象共同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将社会不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再向此类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且金额巨大,目的具有营业性,且不是偶发性和临时性借款。四川天集公司还通过其资金池归集的资金向全体企业借贷款项,长期以营利为目的发放各种借贷。根据相关规定,该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在主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当然无效,故王羽、代力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3.虽债权转让合同未写明签约时间,根据四川天集公司更名时间可推算,债权转让合同订立时间应晚于2017年6月9日,该转让合同仅涉及925万元,并非1240万元。其中有三笔款项共315万元不在转让范围内,故该部分诉求理应驳回;4.华坪天地网还款金额早已经超过成都天地网所主张的还款金额。而实际上华坪天地网已经支付款项已经超出成都天地网自认的还款,此外,华坪天地网主张先本后息,故成都天地网自认支付利息应计入本金;5.王羽、代力丹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应驳回对该二人的全部诉请。
王羽、代力丹的答辩意见与华坪天地网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9日,四川天地网(甲方、出借方)与华坪天地网(乙方、借款方)、王羽(丙方、担保人)签订编号TM-J-1611-283(Z)号《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300万元借款用于茯苓的采购,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自划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按日息计,日利率=年利率/360;若乙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即逾期还款的部分加收12%的罚息……逾期还款部分按24%的利率计算利息)。甲方在乙方满足放款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按乙方需求将借款资金划入华坪天地网尾号2048银行账号。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11月10日、11月11日,四川天地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华坪天地网账户分别转入100万元、200万元。
2016年11月17日,四川天地网(甲方、出借方)与华坪天地网(乙借款方)、王羽(丙担保人)签订编号TM-J-1611-337(Z)《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用于茯苓采购,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结息日为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自甲方将借款资金划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按日息计,日利率=年利率/360;若乙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即逾期还款的部分加收12%的罚息……逾期还款部分按24%的利率计算利息)。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11月18日,四川天地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华坪天地网账户转入30万元。后,华坪天地网于2016年11月23日、12月13日、12月20日、12月21日、12月30日、2017年1月3日分别填写了《产地子公司借款申请单》申请借款300万元、140万元、60万元、200万元、60万元、450万元。四川天地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华坪天地网账户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转入200万元,于2016年12月5日转入100万元,于2016年12月15日转入50万元,于2016年12月16日转入30万元,于2016年12月19日转入60万元,于2016年12月21日转入260万元,于2017年1月3日转入60万元,于2017年1月5日转入135万元;成都天地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华坪天地网账户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转入100万元,于2017年1月22日转入100万元,于2017年12月20日转入115万元。
2017年,四川天集公司(甲方、转让方)与成都天地网(乙方、受让人)、华坪天地网(丙方、债务人)、王羽(丁方、担保人)分别签订编号TM-J-1707-602(P)《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TM-J-1611-283(Z)《借款协议》下的300万元及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包括收取本息、罚息、要求代偿、担保等)转让给乙方,丙方知晓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转让,并承诺按《借款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丁方知晓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转让,并承诺按《借款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担保义务。
2017年,四川天集公司(甲方、转让方)与成都天地网(乙方、受让人)、华坪天地网(丙方、债务人)、王羽(丁方、担保人)分别签订编号TM-J-1707-603(P)《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TM-J-1611-337(Z)《借款协议》下的925万元债权及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包括收取本息、罚息、要求代偿、担保等)转让给乙方,丙方知晓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转让,并承诺按《借款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丁方知晓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转让,并承诺按《借款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担保义务。
2017年11月18日,成都天地网(甲方、出借方)与华坪天地网(乙方、借款方)、王羽、代力丹(丙方、担保人)签订编号TD-J-1712-718(Z)《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鉴于甲乙丙三方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了编号TM-J-1611-337(Z)《借款协议》有效期已临届满,三方协商一致续签本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乙方同意在TM-J-1611-337(Z)合同中尚未清偿或未到期的借款自定计入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额度中,除另有约定外,原合同中尚未清偿或未到期的借款的还款时间不变,其他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借款用于中药材采购,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结息日为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自甲方将借款资金划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按日息计,日利率=年利率/360;若乙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利息(即逾期还款的部分加收12%的罚息……逾期还款部分按24%的利率计算利息)。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17年12月20日,成都天地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华坪天地网账户转入800万元。根据上述转款情况(见附件一)。
华坪天地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成都天地网、四川天集公司(四天地网)账户分别于2017年3月21日转入110万元,于2017年4月25日转入130万元,于2017年4月28日转入115万元,于2017年6月17日转入60万元,于2017年7月7日转入117850元,于2017年7月12日转入25万元,于2017年7月20日转入10万元,于2017年8月17日转入30万元,于2017年8月28日转入100万元,于2017年9月25日转入100万元,于2017年10月13日转入100万元,于2017年11月16日转入60万元,于2017年12月19日转入433783.33元,于2018年2月10日转入150万元,于2018年4月28日转入1226966.67元,于2018年5月17日转入55万元,于2018年5月23日转入50万元,于2018年7月27日转入50万元,于2018年7月31日转入30万元,于2018年8月17日转入30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转入45万元,于2018年9月10日30万元,于2018年9月14日29.51万元,于2018年9月17日转入30万元,于2018年9月28日转入4900元,于2018年9月29日转入5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转入10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转入30万元,于2018年11月6日转入3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转入20万元,于2018年12月18日转入80万元,于2019年1月16日转入72万元,于2019年2月25日转入10万元,于2019年3月7日转入10万元,于2019年3月15日转入10万元,2019年3月19日转入25万元,于2019年3月20日转入20万元,于2019年3月21日转入25万元,于2019年3月26日转入20万元,于2019年7月26日转入1719499.54元,于2019年8月7日转入49.8万元,于2019年12月9日转入15万元,于2020年2月28日转入5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转入43万元,于2020年4月1日转入7万元。根据上述转款的情况(见附件二)。
2022年4月9日,成都天地网(甲方、委托方)与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甲方因与华坪天地网、王羽、代力丹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0日向成都天地网出具“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费”2万元的发票。
另查明,成都天地网成立于2008年6月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38.8405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仓储服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中药材的种植和销售;中药饮片加工;健康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社会经济咨询;道路货物运输。
四川天地网于2014年3月24日成立,于2017年6月9日更名为“四川天集贸易有限公司”,其出资股东为成都天地网。
2016年8月15日,四川天集公司(甲方)与王羽、王小东(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拟共同出资设立中药材贸易公司,名称暂定‘华坪天地网贸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甲、乙双方以货币出资,协议双方在标的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四川天地网贸易公司股权比例51%,王羽47%,王小东2%”……本项目总投资人民币200万元,甲方投资51%(即人民币102万元),乙方1投资47%(即人民币94万元),乙方2投资2%(即人民币4万元)。其中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用于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剩余投资款由甲方负责保管。超过本次总投资的费用由目标公司以借款形式向甲方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甲方进行资金调配,资金使用年利率为12%……”。后,华坪天地网于2016年9月7日成立。
成都天地网或四川天集公司与鲁山天地网农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天地网参业有限公司、文山天集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产地子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协议,借款模式、借款期间、约定利率与本案基本相同。
还查明,成都天地网经营模式中的资金管理、借款出借模式如下:1.账户设置及管理。2016年12月15日,四川天集公司(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乙方)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及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具有其他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乙方向甲方机构提供现金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信息服务、收付款、资金归集、资金池、多级账簿等。乙方为甲方机构提供现金管理,由甲方提交加盖其在乙方预留的财务印鉴的申请表及附表。产地子公司签署《现金管理业务授权书》,载明:本单位知悉并完全理解四川天集与贵行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费用表》等附件内容,且本单位自愿加入该协议,并承诺遵守该协议。为此授权贵行将本单位指定账户纳入现金管理服务体系,对于协议项下服务内容、服务渠道、费用及其他具体服务事项的初始设置、变更和终止由四川天集公司与本单位提前协商后,由四川天集公司代表本单位签署相关文件及对该账户进行操作。
2.资金归集、资金池情况。成都天地网与华坪天地网等产地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产地子公司提出请款申请,经成都天地网审批。产地子公司的资金调配和利用须报成都天地网同意,产地子公司的农行账户受四川天集公司和成都天地网监督,其主要资金都需由该账户流转。农行银行账户纳入资金池管理,归集资金支付金额控制方式采用以收定支,归集类型实时归集至四川天集公司账户,资金归集后产地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或少量资金,归集后资金进入四川天集公司在农户设立的资金池。
3.产地子公司资金支取模式:经营收入—实归上存(产地公司收取借款或客户货款后由银行系统实归上存同等金额至四川天集公司账户,账户余额为0或少量资金);经营支出—实归支取(产地公司在银行系统发起付款指令申请,再由四川天集公司复核后拨付至产地公司资金池银行账户)。
借款流程大致为:(1)产地子公司提供申请药材订购合同及相关凭证向成都天地网提出借款申请;(2)成都天地网审核后,在《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放款或与产地子公司另签订《借款合同》;(3)放款至产地子公司农行账户;(4)该账户到账后,资金归集期间又立即归集至四川天集公司资金池账户;(5)如需用款,产地子公司会计在系统中提起用款申请;(6)四川天集公司审核后产地子公司发起付款申请;(7)由四川天集公司控制的u盾完成付款;(8)款项先由四川天集公司资金池账户转至产地子公司农行账户,再由产地子公司农行账户转至第三方收款账户。
再查明,2013年5月17日公司股东上海中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成都天地网转款1500万元;2016年7月4日公司原股东上海中卫安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成都天地网转款1975.2万元;2016年8月18日公司原股东上海中卫安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成都天地网转款3582.4337万元;2016年10月27日公司原股东上海中卫安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成都天地网转款1000万元;2016年11月10日公司原股东上海中卫安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成都天地网转款1932.3649万元;2016年12月15日公司股东上海朗闻通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成都天地网转款500万元;2016年12月19日公司股东珠海中卫易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成都天地网转款6000万元;2016年12月20日公司股东义务朗闻赞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成都天地网转款5500万元;2017年7月31日公司股东湖州泰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泰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向成都天地网转款25000万元、5000万元。
代力丹认为2017年11月18日《最高额借款合同》中代力丹的签名、手指印非其所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上述合同中代力丹的签名、手指印进行鉴定。本院依代力丹的申请于2021年4月1日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2017年11月18日《最高额借款合同》中代力丹的签名、手指印进行鉴定。2021年5月11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指印、文书鉴定意见书》,载明:2017年11月18日《最高额借款合同》中“代力丹”的签名字迹及指印,不是代力丹书写及捺印。鉴定费用为3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2.案涉借款欠款本金和利息;3.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评析如下:
关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本院认为,成都天地网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中药材的种植和销售、中药饮片加工、健康咨询等,四川天集公司系成都天地网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华坪天地网持股51%的股东,同时四川天集公司用该种模式持有其他多家产地子公司的股权,产地子公司均从事中药材业务。在该模式下,四川天集公司或成都天地网与华坪天地网等多家产地子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合同用于公司经营,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华坪天地网辩称成都天地网及四川天集公司在不具有从事放贷业务金融资质的情况下经常性、反复性的发放贷款,且不排除出借资金来源于对外借款或银行贷款、四川天集公司资金池,故借款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其一,现有法律未禁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其控制的公司出借款项并实际用于经营;其二,本案中,华坪天地网无证据证明成都天地网的出借资金来源于对外借款或者贷款或者资金池,相反,成都天地网提交了其股东向公司投入大额资金的证据;其三,关于资金审批及归集问题,虽产地子公司与四川天集公司有投资及经营方面的约定,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归集后的资金与其他产地子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区分并特定化,华坪天地网能够自主决定购买药材的品种、数量等,并实际将借款用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故华坪天地网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成都天地网与华坪天地网、四川天集公司、王羽依法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成都天地网依法取得相应的债权。
关于案涉借款欠款本金和利息。对于本案实际出借金额,根据成都天地网提供的TM-J-1707-602(P)、TM-J-1707-603(P)《债权转让合同》已将TM-J-1611-283(Z)、TM-J-1611-337(Z)《借款协议》项下的300万元、925万元债权及从权利已全部转让给成都天地网。对于成都天地网根据编号TM-J-1611-337(Z)《借款协议》向华坪天地网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1月22日、2月27日转入100万元、100万元、115万元的款项,已在编号TD-J-1712-718(Z)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中转让给成都天地网。因此本院可以认定编号TM-J-1611-337(Z)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债权都由成都天地网享有。综上,本院可以认定成都天地网对华坪天地网共计享有借款本金2340万元的债权;
对于案涉借款的还款情况,华坪天地网辩称,其归还的款项已超出成都天地网主张的金额,并认为先本后息。而成都天地网自认华坪天地网在2017年7月7日、12月19日、2018年4月28日、2019年7月26日归还的款项3224921.87元(117850元+433783.33元+1226966.67元+1446321.87元)系归还的利息,其余款项19881177.67元(22216099.54元-3224921.87元)系归还的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结合本案情况,虽约定利息,但未约定还款顺序,故对于华坪天地网在2017年7月7日、12月19日、2018年4月28日、2019年7月26日归还的款项3224921.87元应先冲抵利息;对于成都天地网自认19881177.67元系归还的本金,本院予以认可。
对于成都天地网主张在借款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因华坪天地网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的定,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经计算归还款项及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见附件三),本院认定截止至2020年4月1日华坪天地网尚欠本金4408822.33元、利息1998311.59,被告华坪天地网还应从2020年4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即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给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代力丹的责任,在庭审中,代力丹向本院申请对2017年11月18日《最高额借款合同》中代力丹的签名、手指印进行鉴定。经鉴定在上述合同中“代力丹”的签名字迹及指印,不是代力丹书写及捺印。故对成都天地网主张代力丹承担连带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王羽的责任,王羽在庭审中未提出对“王羽”签字及捺印进行鉴定,故可以认定系其本人所签字及捺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故对成都天地网主张王羽承担连带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成都天地网主张律师费2万元,虽借款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律师费,但并未约定主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用,故对成都天地网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华坪天地网辩称2019年7月26日向成都诚实通贸易有限公司转入260220.8元货款、122625元货款、250365.66元仓储费应冲扣借款,而华坪天地网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与案涉借款存在法律关系,故对华坪天地网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08822.33元并支付截止于2020年4月1日的利息1998311.59元;
二、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4月2日起以4408822.33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给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王羽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9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由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华坪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王羽负担617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王惠云
人民陪审员  秦天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姜 君
书 记 员  邓郁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