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破18、25号之九
申请人: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8号绿地运河商务中心5幢8层。
诉讼代表人:何长明,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9月29日,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汤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洗涤设备总厂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已执行,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汤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洗涤设备总厂合并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汤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洗涤设备总厂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管理人执行,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汤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洗涤设备总厂合并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方新平
审判员  马嶙侃
审判员  黄赛琼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旻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