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45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533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工业功能区飞鱼大道7号。

诉讼代表人:何长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赵泳、陈伟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马利平,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利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634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利平各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缴纳出资10513144.93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86607元、申请费936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利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利平名下的车辆、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除***名下牌号为浙A×××××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上述车辆已轮候查封,但因系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故暂未能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马利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马利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45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裘学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