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执1062号之七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843662766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5-1号。
主要负责人:叶其江,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登峰,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吾顺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8777365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常南村常绿。
法定代表人:倪小英。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张清平,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何芬玲,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倪小英,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何燕芬,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马向光,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533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工业功能区飞鱼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革。
被执行人:杭州广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5202205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幸福村刘家弄。
法定代表人:张清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吾顺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广富实业有限公司、**、张清平、何芬玲、倪小英、***、何燕芬、马向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吾顺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广富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请申请人按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程序处理;被执行人**、张清平、何芬玲、倪小英、***、何燕芬、马向光在本院属系列执行案件,相应资产在处置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施幼平
审 判 员 吴江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 何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