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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常安镇奔发劳务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6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92039905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104-6、7、8、9号。
法定代表人:凌士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武,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区常安镇奔发劳务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ADE5K4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幸福村塘头23-2号。
经营者:**,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1747973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工业功能区(山建村裕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广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5202205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533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工业功能区飞鱼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区常安镇奔发劳务队、**、***、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广富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6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