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联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阳泉市联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21民初769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0日生,山西省平定县人。
被告:阳泉市联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被告阳泉市联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