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融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061号
原告: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勐勐镇忙嘎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朝。
委托代理人:杨欣怡,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融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华春苑12幢2单元204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彬。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融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融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融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