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25执234号
申请人: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57414671180,现住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忙嘎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朝,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燕品,女,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98190579,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令,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桓,男,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人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曾桓追偿权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云0925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曾桓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曾桓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缴费通知书并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经依法送达,未能成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一、本案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939197.33元;被执行人曾桓承担各项费用104355.26元,诉讼费6386.4元由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709.6元由被执行人曾桓承担,执行费12836元。
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名下2个账户并将其冻结,账户内的余额分别为188.14元和50.48元,在本院冻结以前已有八个案件冻结,本院属于轮候冻结。查到被执行人曾桓名下4个账户并将其冻结,其中账号:44×××59账户内的余额2507.7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曾桓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曾桓在本院辖区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云0925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扣留被申请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在双江自治县投资促进局的工程履约保证金1043552.59元,在提取履约保证金的过程中,双江自治县投资促进局给予答复:(一)双江县人民政府与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由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针对双江工业民用天然气管网供气工程及CNG和这个LNG车船加、储气站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根据目前情况,云南兴云能燃气有限公司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签订后,并未针对协议约定的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履约保证金的意义在于双江县人民政府为保障自己的权益,顺利推进项目而设定的条款。(二)双江县人民政府与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尚未解决。根据合同约定,云南兴云能燃气有限公司无法按期推进项目,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已造成甲方公共资源占用等损失。政府须找到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保证金处理问题(目前联系不上企业),同时解除合同。如无法协商,双江县人民政府将可以起诉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至法院,对甲方损失用履约保证金抵扣后如有剩余,另行告知信人民法院。
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939197.33元;被执行人曾桓承担各项费用104355.26元,诉讼费6386.4元由被执行人云南新云能燃气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709.6元由被执行人曾桓承担,执行费12836元,已执行到位2507.78元,剩余未执行到位。
五、本院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向其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叶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