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佘登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商人,住云南省西畴县。
原审被告: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双江县勐勐镇忙嘎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朝,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西畴县新新投融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
法定代表人:褚德祥,职务: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双江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畴县新新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云2623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骆瑞利
审判员  赵全虎
审判员  罗时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阳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