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8年4月20日,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双江县勐勐镇忙嘎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佘登科,男,生于1979年8月19日,汉族,住西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佘登科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云2623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700000.0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94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于2021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1)云2623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2020)云2623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于2021年9月6日,本院作出的(2021)云2623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原生效裁判即视为撤销”,现本院再审作出的调解书已生效,原调解书被撤销,故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3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荣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段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