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21)云2623执400号某某、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8年4月20日,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双江县勐勐镇忙嘎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佘登科,男,生于1979年8月19日,汉族,住西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佘登科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云2623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700000.0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94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于2021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1)云2623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2020)云2623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于2021年9月6日,本院作出的(2021)云2623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原生效裁判即视为撤销”,现本院再审作出的调解书已生效,原调解书被撤销,故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3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荣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段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