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知民初7号之一
原告: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青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佳,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郭宇。
原告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宝鑫
审判员  王立刚
审判员  齐 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勇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