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9民初2917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2号楼1至2层101。
负责人:黄卫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龙,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郭宇。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北京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约克北京公司诉称,2016年7月19日,约克北京公司与哈尔滨电气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号:HEI-05-FPKBK1-303-056)。约克北京公司依约向哈尔滨电气公司供货,但哈尔滨电气公司未依约付款,约克北京公司要求哈尔滨电气公司支付货款6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2000元。因双方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买方(哈尔滨电气公司)所在地法院,故提起诉讼。
哈尔滨电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哈尔滨电气公司在双方合同签订时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约克北京公司与哈尔滨电气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买方(哈尔滨电气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哈尔滨电气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2018年3月19日,变更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299号,故哈尔滨电气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庞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