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33民初25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被告: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8025696L,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
新一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郭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荣学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峭
人民陪审员  李 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晓莉
书记员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