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05民初23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监护人),女,住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西山办和平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建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煤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龙煤建设给付***2022年9月14至2023年1月20期间因住院治疗发生伙食补助费12800元及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12800元,共计25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龙煤建设承担。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龙煤建设给付***2022年9月14至2023年1月20期间因住院治疗发生伙食补助费17280元及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17280元,共计34560元。 龙煤建设辩称,一、我公司已支付***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480元;二、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属于程序不合法;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只有发生工伤人员享受相关待遇,护理人员享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无法律规定;四、***在鸡西市统筹地区住院,不应按照公务员出差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应按鸡西市统筹地区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3年3月;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3年3月1日; 三、发生工伤时间:2013年7月31日;工伤认定情况:认定为工伤; 四、住院起止时间: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1月20日入鸡西和协医院住院治疗128天; 五、劳动能力鉴定时间: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鸡劳鉴字(2023)5号工伤旧伤复发确认结论通知书,结论为:工伤旧伤复发确认通过(2022年9月14日到2023年1月20日); 六、申请仲裁时间:2023年5月9日; 七、仲裁请求:请求裁决龙煤建设给付***2022年9月14至2023年1月20期间因住院治疗发生伙食补助费12800元及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12800元,共计25600元; 八、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过不予受理通知 书,不予受理;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龙煤建设于2023年3月22日转账支付***用途为伙食补助,金额为448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故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于2023年1月20日出院后申请工伤待遇未获支持后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规定,故诉讼时效未过。***工伤复发,于2022年9月14日到2023年1月20日住院治疗128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2800元,***主张按每日135元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龙煤建设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2022年9月14日到2023年1月20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预缴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住院治疗工伤的职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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