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12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F2L164。
法定代表人:李扬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抚州市腾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西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7P25H1H。
法定代表人:邱木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天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98号C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10034A。
法定代表人:邱斌,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02民初94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抚州市腾辉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天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天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江西天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崇仁县分公司系被执行人江西天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第31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天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江西天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崇仁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郑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