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84民初6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同创宜欣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杰,海拉尔区呼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建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晨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山,男,汉族,系江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呼伦贝尔市同创宜欣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同创宜欣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同创宜欣装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伦贝尔市同创宜欣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2.38元,减半收取计1861.19元,由原被告各负担930.6元。
审判员 陈立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