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鲁县鑫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彭翼路桥有限公司、江西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523民初4129号
原告:开鲁县鑫东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彭翼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鑫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彭翼路桥有限公司、江西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鑫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鲁县鑫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17864.00元,减半收取8932.00元,由原告开鲁县鑫东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