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523民初2943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科左中旗。
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轶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8097.00元,减半收取4048.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