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3财保65号
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盱江镇解放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曾海贤,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29日向抚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90万元南丰县琴台河御府住宅小区项目的商品房、商铺、地下车位及土地或冻结被申请人在南丰县辖区开户的银行存款990万元。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99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8年05月29日,抚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抚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抚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9日以函件向本院提请办理财产保全。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90万元位于南丰县琴台河御府住宅小区项目的商品房、商铺、地下车位及土地或冻结被申请人广昌县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丰县辖区开户的银行存款990万元;
二、查封期间,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管理房屋、土地,但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赠与或设定权利负担等;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