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财保4号
申请人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象山花城G栋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89208356R。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胡艳君(实习),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2014570549F。
负责人黄胜军,该管委会主任。
申请人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萍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9年1月27日,萍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4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陶 勇
审判员 袁进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