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1)赣1027执721号
被罚款人:***,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限其在2021年8月1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