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511号之一
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法定代表人:王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晶,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梦,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0元,减半收取10790元,由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艾小川
人民陪审员 严 菲
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志然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511号之一
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法定代表人:王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晶,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梦,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0元,减半收取10790元,由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艾小川
人民陪审员 严 菲
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