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2984号
原告:上饶市宏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7N82M9T。
法定代表人:洪仕高,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黄通乡政府大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89208356R。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宏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宏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宏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宏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半收取2,949元,由原告上饶市宏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蔚蔚